法院整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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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公布了SM公司诉鹿晗、韩束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一审审判结果。判定韩束公司及苏雪达公司侵权行为存在,并判决韩束公司和苏雪达公司共同赔偿SM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5万元。对于请求判令鹿晗侵权涉案照片著作权的诉请,因原告韩国SM公司举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案情回顾
2010年,鹿晗签约韩国经纪公司SM。根据协定,SM公司享有鹿晗的排他性经纪权,在协议期限内,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鹿晗不得擅自或通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进行演出交涉或开展演艺活动。
今年1月,SM诉称鹿晗违约与其他公司展开合作,以鹿晗以及其广告代言公司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江苏苏雪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12月23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定韩束公司及苏雪达公司侵权行为存在,并判决韩束公司和苏雪达公司共同赔偿SM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5万元。
法院认为,SM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鹿晗本人授权、同意韩束公司及苏雪达公司使用了改涉案照片。从证据来看,涉案照片的传播途径并不能证明唯一来自被告鹿晗。因此,法院对鹿晗侵权涉案照片著作权的诉请不予支持。这也代表着鹿晗无需担责。
法院判决:韩束公司应赔偿SM公司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开支攻击人民币15万元,其中苏雪大公司对其中1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是一般侵权诉讼,并非侵犯企业商业信誉的诉讼,故对SM公司请求判令三被告方在相关网站和媒体上道歉、消除影响的诉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