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娱乐1月28日报道 (文/小易)《中国好声音》荷兰原版《The Voice of Holland》的版权方Talpa公司在香港提出诉讼,禁止被告灿星公司制作及播放《中国好声音》第五季节目。而灿星制作则回应称:Talpa公司违背国际惯例、索要高达每年数亿元人民币的天价模式费,继而单方面撕毁合同,宣布取消《中国好声音》节目原有的授权,并拟将《The Voice Of…》的节目模式转授给唐德影视。灿星表示,《中国好声音》节目品牌属于灿星制作与浙江卫视共同拥有,若对方单方毁约,灿星制作保留自主研发、原创制作《中国好声音》节目的权利。同时灿星方面也向唐德影视发律师函称唐德侵犯权利。
事件经过
按照惯例,节目模式合同一般有效期是三年,每年续约一次,2013年,灿星制作与Talpa公司就《The Voice Of…》模式进行第一次续约谈判,Talpa公司突然表示,国内有其它卫视及制作公司愿意出一亿元采购《The Voice Of…》节目模式,要求灿星制作将模式费一举涨到每年人民币1亿元。这一标价已经严重违背模式费占节目制作总成本约5%的国际惯例,比一年前的原价翻了几十倍。经过艰苦的谈判,灿星制作最终以每年6000万元版权费的价格,得以续约成功。2014年及2015年,Talpa继续聘请专人在中国市场活动,试图鼓动其它制作单位抢购《The Voice Of…》节目模式,但未获得成功,该模式费也因此两年没有变化,灿星制作由此获得2018年之前《The Voice Of…》节目模式的独家续约权。
2016年初,Talpa公司又一次成功挑动了一家在A股上市的中国制作公司——唐德影视——来参与《The Voice Of…》节目模式的竞价,这一次Talpa公司采取了更为激烈的方式,不顾灿星制作拥有独家续约权,单方面拒绝与灿星制作进行续约谈判,迅速与唐德影视签订了所谓的意向书。灿星制作最终得到的信息是:如果要拿回本来就属于灿星制作的独家续约权,开启续约谈判,必须先承诺每年向Talpa支付高达数亿元人民币的模式费。而唐德公司则迅速发布公告,宣布即将获得“好声音”节目的版权,这一公告措辞明显侵犯了灿星制作与浙江卫视共有的《中国好声音》节目品牌,并借助这一灿星与浙江卫视共有品牌的影响力,达到了影响资本市场、炒作唐德公司股价的目的。
《律师函》
致: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你司”或“唐德影视”)
(“本所”)受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统称“灿星制作”)的委托,现就唐德影视于2016年1月20日晚间发布的《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合作意向书的公告》(“《公告》”)事宜,特向你司致函如下:
第一,《公告》内容声称,唐德影视已经与荷兰TALPA公司达成合作意向,签订了《<……好声音>模式交易及合资公司交易——意向书》,并获得《……好声音》(”TheVoice Of…”)节目相关权利,这一《公告》严重侵犯了《中国好声音》节目制作方灿星制作的合法权益。
《中国好声音》节目品牌系浙江卫视与灿星制作共同拥有,作为中国目前最著名的节目之一,“好声音”业已成为中国电视观众乃至社会各界普遍认同的节目制作品牌,该合作意向书中所提及的“好声音”品牌,既非TALPA所有,亦非唐德影视所有,采取模棱两可的方式混淆视听,盗用“好声音”成熟品牌名称,业已严重侵犯灿星制作的合法权益。
第二,按照灿星制作与荷兰Talpa公司签订的合同,灿星制作就《The Voice Of…》这一模式节目享有独家排他续约权,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除非灿星制作主动放弃行使前述权利,否则任何一家公司不能采购该电视节目模式。灿星制作已根据合同约定明确行使该等权利,正在与荷兰Talpa公司进行续约协议谈判,而且,经荷兰Talpa公司授权,灿星制作对《TheVoice Of…》系列的衍生产品品牌使用权有效期至2018年底,目前在合约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任何其他公司不得拥有该系列品牌的任何权益。因此,唐德影视在明知且应当知道灿星制作上述权利的情况下,仍然签署合作意向书并发布《公告》,严重侵犯灿星制作已经拥有的合法权益。
第三,唐德影视在《公告》中故意隐瞒重大信息、混淆视听,有意误导广大股民,恶意影响唐德影视的股价——尤其是在唐德影视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宏亮已将其所持股票质押融资的情况下,意图更加明显、情节更加恶劣。《公告》不披露包括灿星制作享有独家排他续约权、唐德影视与荷兰Talpa公司的交易对价等核心、重大信息,将致使广大股民对唐德影视取得权利的可能性以及对唐德影视未来财务负担及盈利状况产生严重误判。对此,唐德影视及董事会全体成员违反了其在《公告》中所保证的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责任。
综上所述,灿星制作将向中国证券监管部门举报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制止唐德影视的上述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